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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推动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接轨

* 来源: 新华网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22/07/21 8:44:39 * 浏览: 41

近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提出制度化解决方案,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现行政府采购法为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统计显示,2020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6970.6亿元,较上年增加3903.6亿元,增长11.8%,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0.2%和3.6%。同时,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如采购人主体责任缺失、采购绩效有待提高、政策功能发挥不充分、公共采购制度不统一不衔接等。

  “政府采购行为关系到公共资金的有效运用,关系到公共服务的保质保量供给。做好政府采购,尤其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需要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来支撑、引导和约束。”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表示。

  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创新解决政府采购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优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都亟需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完善。2020年12月,财政部曾公布过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根据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对这一版本进行了修改完善。

  《征求意见稿》共10章125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章对政府采购参加人、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争议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在完善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其中,其他采购实体是指为实现公共目的,从事公用事业,运营公共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网络的公益性国有企业。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突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新增政府采购政策一章,在采购政策目标中增加支持创新、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内容,新设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

  近年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日益凸显,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显示,2020年,在支持绿色发展方面,全国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566.6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85.7%,全国优先采购环保产品813.5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85.5%。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全国政府采购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为27918.0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5.5%。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要通过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降低投标成本等措施。近期,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明确,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何代欣认为,《征求意见稿》结合宏观调控的现实需要,丰富各项政策目标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政策制定主体及政策执行措施,尤其是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要求,有利于稳市场主体、稳就业。

  同时,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征求意见稿》新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一章,新增采购需求的定义及定位,规定确定依据、要求和方法。增加分类分包采购的一般原则,对创新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化采购等公平竞争基本条件作出规范。

  在健全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要求、市场供需情况与竞争范围、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的对应关系。明确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创新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等不同采购方式的主要程序和重要控制节点。

  此外,《征求意见稿》扩大采购人在选择采购方式、程序和组建评审委员会等方面的自主权,新增采购人在内控管理、需求管理、政策功能、履约验收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要求,采用“基本条件+负面清单”的模式,规定供应商资格条件,方便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征求意见稿》对政策统一性作出要求,明确政府采购政策应当由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统一制定,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来看,必须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何代欣说。(记者 曾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