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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有人跳楼自杀,到底该不该救?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23/10/11 17:26:21 * 浏览: 11

2015年,吉林大学第四医院发生了一起引人关注的事件,然而,人们关注的焦点并非受害者,而是那位施以援手的人。

 

救人的是一位名叫曲岩的保安,事发当天,他恰巧值班在食堂用完餐正准备返回门岗,突然,对讲机里传来了紧急指令“四楼有人跳楼,立即去现场维持秩序!”

 

曲岩闻讯后,毫不犹豫地冲向现场。消防和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已经赶到,正在紧急准备救援设备,力求在关键时刻挽救生命。周围聚集了许多围观者,他们望着楼顶摇摇欲坠的女孩,议论纷纷。随着讨论声越来越大,楼上的女孩似乎越来越焦虑,脚步开始试探性地靠近楼层边缘。  

 

随后,就在众人惊呼声中,曲岩眼见女孩从高空坠落,没有片刻犹豫,立即伸出双手去接住了女孩强大的冲击力使曲岩和女孩一同倒地。   

 

曲岩和女孩一起被送往了医院,据医生诊断,女孩只是轻微擦伤,而曲岩的颈椎第七节受伤全身多处骨折,短期内只能卧床休息,幸好没有伤及心脏,不危及生命。

 

 

 

然而,曲岩的住院只是这起跳楼事件的开端,接下来的一系列问题接踵而至。    

 

自曲岩受伤以来,女孩的父母只在事发当天露面,仅留下了一个联系方式,甚至没有说过一句简单的感谢。

 

曲岩在了解事情的经过后,内心并未产生太大的波动。他救助他人是出于心的驱使,而非追求任何回报。

 

然而,曲岩的家庭只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面对住院带来的巨额医疗费用,他的父母几乎愁白了头。他们认为,既然曲岩是为了救人而受伤,那么是否可以先让被救女孩的家人分担一部分费用。

 

曲岩的父母找到女孩父母时,对方父母最初以各种借口推脱,最后甚至反咬一口,表示如果他们的女儿出现任何问题,都要找曲岩算账,并要求他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费用。根据女孩父母的说法,作为保安,曲岩救助他们的女儿是职责所在,他们认为根本不存在需要他们分担赔偿的问题。

 

曲岩思考着自己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想要联系公司了解情况。然而,保安公司为了与曲岩划清界限,以免承担赔偿责任却在这个时候以他未按时上班为由解雇了他。

 

这些结果使曲岩和他的父母感到寒心。事件被报道后,社会舆论纷纷,甚至有一些情绪激动的网友想要曝光女孩的家庭,让他们承担责任。  

 

曲岩的邻居王女士一直在关注此事,她看到曲岩受到如此不公的对待,她决定挺身而出,既然曲岩是为了救女孩而受伤,现在又面临如此困境,他们至少应该为了表示感激而帮助曲岩度过这个难关。    

 

王女士用自己的手机拨打女孩母亲的电话。电话接通后,通话内容却让人气愤不已“该做的我们都做了,电话以后不用打了。”“你做什么了?你们连面都不露实在说不过……”

 

王女士还没有说完,对方毫不犹豫地挂断了电话,心中没有丝毫的歉意。王女士不愿放弃,再次拨打,但对方显然已经因为这样的电话而语气更加恶劣,甚至直接发出威胁。   

 

“我女儿若有什么不测,你们都要承担责任,一辈子都要承担!”电话再次被对方挂断,这两通电话的内容都被曲岩听在耳中。他们并不期望女孩家人给予金钱回报,但最终,曲岩的救人行为似乎也并未得到认可。   

 

曲岩只想听到一句“你辛苦了”,然而女孩家人似乎对他避之不及。当曲父来到女孩的病房时,却发现人去床空,她们早已悄然出院。这样的逃避行为无疑令人痛心,但它确实在众目睽睽之下发生了。

 

那么,曲岩应如何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他的见义勇为行为有法律依据吗?   

 

我们需要明确,曲岩与跳楼女孩并无任何关系,彼此并不认识。尽管曲岩的工作是保安,但保安职责并不包括接住跳楼的人。因此,曲岩的见义勇为行为是不争的事实。

 

 

 

关于法律如何维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我们需要具体分析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如果有侵权人,那么应由侵权人进行赔偿;如果没有侵权人,是他人自陷风险后路人见义勇为的,应由自陷风险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本案为例,女孩轻生,属于自己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因此,在曲岩见义勇为后,他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女孩的家庭作出相关赔偿。这就意味着,只要曲岩提出赔偿请求,女孩一家作为受益人就必须对他负责。

 

从道德层面来看,一个陌生人救了家人的命,还因此差点丧命,家人应该承担责任。而不是一味地推卸责任,将见义勇为的行为置于不当之地。如果人人都如此,我们的社会将会变得多么冷漠,无法想象。

 

此外,保安公司与曲岩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保安公司不仅不能解除合同,还需要承担相关医疗费等责任,因为曲岩的行为完全可以构成工伤。

 

案发时,曲岩正在从食堂返回工作岗位的路上,甚至可以视为上班期间(因为是单位的食堂)。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导致他受伤,完全符合工伤的范畴。保安公司为曲岩购买了工伤保险,应当配合他通过保险索赔获得赔偿;如果没有购买保险,工伤赔偿的责任就需要由保安公司承担。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不禁对人性产生深刻的思考。社会真的变吗?事实上,并没有。世上还是好人多,那些怀有仁爱之心的人们,总是毫无保留地去帮助他人。然而,真正发生改变的,是那些心术不正的人。

 

这些践踏他人善心的人,无疑是社会的一种毒瘤。他们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让善良的人们开始怀疑自己的付出是否值得。但是,正因为这些负面现象的存在,我们更应该坚定自己的信念,秉持善良的本性,用爱心去感染身边的每一个人,传递正能量。

 

让我们从自身做起,用善良的力量感化那些迷失的心灵,唤回他们内心深处的善良本质。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变得更加美好,充满阳光。